第八节 汉城公约与MICA体制
一、MICA的产生
1、早在1948年的设想
2、1984年世界银行制订了草案,1989年6月开始正式营业
3、中国于1988年4月31日签署批准
二、MICA的法律地位和内部组织机构
三、MICA股权及投票权的分配
四、MICA的担保业务
(一)合格的投资者
(二)合格的投资
(三)合格的东道国
(四)承保的险别
1、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2、战争和内乱险
3、货币汇兑险
4、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
(六)分保与“赞助担保”
五、MICA的投资促进活动
六、对MICA机制的几点评论
(一)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
(二)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
(三)发达国家同意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