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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律师制度(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7

                                  第八章  公证的效力

公正的效力,是指公证制度运行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第一节  一般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一、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起到使公证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1.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 2.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私书证.  3.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是可以被反驳的。 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该公证书才不再具有公证证明效力。

二、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

三、公证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第二节  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劵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债权人可以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右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只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职能,不能亲自采取民事执行措施。

                       第三节  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定公证的效力

二、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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