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委托公证
一、委托公证的概念
委托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书公证;二是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种委托行为的特点:
一是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二是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则成为委托人取得对外处理事务的资格和权限的书面证明。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种委托合同的特点:
一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
二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它同委托人本人所进行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四是委托合同为诺成双务合同。
二、委托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的手续
(二)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4.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第二节 收养公证
一、收养公证的概念和意义
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二)送养人的条件
(三)收养人的条件
(四)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