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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09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一般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3、“农村土地”的范围: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除外

二、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⑴发包的权利。⑵监督的权利。⑶处理的权利。⑷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义务:⑴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⑵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⑶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⑷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⑸其他义务。
3、承包方权利:⑴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⑶承包地被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⑷其他权利。
4、承包方义务:⑴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⑵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⑶其他义务。
5、承包合同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⑵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加发包方。⑶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可以继续承包。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关键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流转的原则:⑴平等协商、自愿、有偿。⑵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⑶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⑷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⑸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承包方权益保护:主体是承包方,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承包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转让或其他方式,书面合同。转让的要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和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其他方式的承包:⑴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范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可以超出本村农户的范围。⑵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程序及权益保护。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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