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城市房屋管理
一、城市私房管理
(一)城市私房管理概念
城市私有房屋,指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私有房屋包括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住房。
(二)私房所有权登记
(三)私房买卖
要根据《合同法》,共有房屋应提供共有房屋证书(未经其他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出售)(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出租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私房租赁
租赁合同的解除: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五)私房代管
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所有下落不明,或所有人不清楚的,由房管机关代管。
(六)私房继承的条件和方式: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有合法的房产;有继承人。
二、城市公房管理
(一)城市公房管理概念
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或集体所有的房屋。
(二)公房所有权登记
(三)公房使用
(四)公房租赁
(五)买卖管理
(六)修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