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
一、出售的意义
1、有利于搞活市场,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推动住房消费;
2、有利于促进存量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需求;
3、有利于带动房地产业的的发展和繁荣。
二、出售的条件
不得出售的情形:
1、住房面积超标并未按规定退回的;
2、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列入拆迁范围的;
3、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4、已经抵押并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5、上市出售以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6、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出售的程序
1、申请;
2、审批: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3、登记。
四、出售收入的归属
1、市场价购买的,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
2、成本价购买的,五年以后流通,应扣除土地出让金;
3、标准价购买的,五年以后流通,应扣除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