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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44

 (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1、成片开发的概念: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与之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2、审批程序:(1)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使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综合开发投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耕地超过1000亩,其他土地超过2000亩,或者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审批。
  (2)设立开发企业的审批:审批权限在对外经贸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开发区域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出让的程序是:由该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合理确定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和其他条件,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4)成片开发规划的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在对规划或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对外商投资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的必要限制:(1)向外商出让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2)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是一种地上使用权,该土地的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3)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4)外商投资开发土地,设立和开办生产、服务、商业等项目和设施及其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外商只有开发建设权,没有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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