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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07
第三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旧中国的保险立法
     1904年  中国第一部保险法:《钦定大清商律》
     1907  广东商人徐瑞拟定的《保险业草案章程》
     1929 《中华民国保险条例》,但未实施
二、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1995年6月30日通过,10月1日实施
三、我国现行保险法
1、制定特点:将保险合同和保险业法规定在一个法典中,具有私法公法化的特点
2、立法目的:共8章,152条。在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
(1)规范保险活动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
(4)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3、保险法的适用
(1)重要:时间适用
    1995.10.1生效,只要没有出现修改和废止情况,就一直有效
    保险法不具有溯及力
(2)空间适用: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领地、领水、领空,还包括延伸领域
(3)对人的效力: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4)农业保险的有关问题,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法规,不受本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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