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简答论述)
1、保险利益原则:是只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保险利益构成条件:是合法利益、经济性(能有货币衡量)、确定性
原则使用: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只有保险利益的人(本人
、配偶、父母、子女),
跟投保人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投保人对某项财产享有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人
保管人对所报保管材产
合法占有人
财产保险时,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应该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海上保险例外。及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有时享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就必有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比一般合同要求高
1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
(狭义)
重要事项:决定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 决定保险人收费保险费率是否提高
询问回答式:只就询问的回答(中国)
无限告知(英美)
告知的后果:故意隐瞒,保险人即有权解除,且不退还费用。
因过失, ,但是要退费用。
都可以解除,但是退费有区别。
两个通知:风险增加 事故发生(附加广义)
保证:投保人,在投保是时候,保证保险标的,
2明示保证:人身
默示保证:船舶适航的
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违反,可以解除。
3弃权与禁止反言
3、损失补偿原则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在赔偿范围赔付保险人实际损失。
派生出来两个原则:保险代位原则。将第三者的损失,向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4、近因原则:
在众多原因中,对保险事故产生支配力为近因。
中国:在众因中,找主要原因为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