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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2
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效力:
定立的程序:一。要约和承诺
邀约,是投保险向保险人提出要保险的 要约意思。填写投保单:如是填写。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已满事实或不履行告知 义务,活着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承诺: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要保险的意思。
完全的同意。在做出意思表示的时候,有附加条件,将属保险人额外要约。
二、书面形式:
要保书:及投保书,投保单。
法律效力体现:1.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保险公没有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时候,已发生保险事故。将作为向保险人索赔的依据。2.保险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如果记载不清楚,将作为补充。3、如果投保人告知不真实,将作为保险人合同解除的依据,追究投保人责任的依据。
暂保书:是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示给投保人的临时凭证。可以说和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单:简称保单。保险单的法律性质:主要的书面的表现形式。并不影响保险的成立。1、就是说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2、保险单是投保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4在某县情况下,具有有价证券的意思。
保险凭证:有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证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可以和保险单共同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团体保险:保险总单在团队,成员是保险人令签发的保险凭证。是理赔和索赔的依据。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诺成合同,作为投保人想保险人提出书面要约,保险人在要约签章,承诺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保险人在要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章,承诺的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单是否正式签发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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