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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7
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述
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标的有两大类,分别是:
有形的物质财富
无形的经济利益:预期利益和消极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自身的特点:
(一)一陪产被保险标的之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害及无保险。
(二)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超出部分无效。
(三)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一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人对第三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第三人要求被保险人赔偿损失。
分类: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共同的特点:因为被保险人的行为,给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信用:投保人应该是债权人
保证:投保人应该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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