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9
《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9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为与委付(重点)
一、代为:代位求偿制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一)代为的概念及种类
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一半简称“代位”。在财产保险中,因为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保险今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算是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提出索赔诉讼,也可以对该项损失的共同赔损补偿,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叫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简称代位。权利代维、物上代位
(二)代位求偿制的逻辑依据
(三)成立的要件
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一定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之后。
(四)行使:涉及如何行使和以什么人名义行使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而且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赔付以后,被保险人得到索赔的金额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可以在就保险人赔偿以后,不足的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进行索赔。2)保险人应依约先给予赔付,然后依法形式代位求偿权。3)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认出获得赔偿,然后,保险人由于不知情又付赔偿金的,有权向被保险人要求返还。
4)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追偿权。
二、委付
(一)概念:委付条件:1)全损、2)或修复的费用超过保险财产本身价值  推定全损
(二)委付应注意的的几个问题
其一,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其二,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其三,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入境保险人接收并同意给付赔偿时,尚须从被保险人方面取得授权书,保险人据以取得对该项标的代位求偿权,即行完成委付手续。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产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收。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如果得到的利益超过所得赔偿的保险金额,应当归保险人所有。同时,如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索赔金额超过其给付金额的,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