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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35
《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35
三节,特殊条款
具有国际性
一、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不可抗辨、不可争条款)
最大诚信合同。年龄和健康方面,2年。
二、迟交宽限条款
(30—60天)我国60天,中止合同或减少保险金额
三、中止、复效条款
宽限期到期
后2年
1,申请复效意思表示
2,补交——
3,复效期内
4,具备原保险合同订立条件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
储蓄性质,30天内退还
五、误告年龄条款
按真实年龄调整,补交,退还。
六、自杀条款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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