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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精讲班》听课笔记:25
第七章 建筑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

一、建筑法调整对象
建筑法调整对象为建筑活动民事关系与建筑活动行政管理关系。
建筑活动民事关系:房地产主体与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提供、建筑资金供应等单位或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民事关系或因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
行政关系:国家机关与从事房地产单位(建筑、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建筑法概念:调整建筑关系(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仅指《建筑法》,广义的还包括《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探设计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第二节 建筑许可
包括建筑施工许可和建筑从业许可。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
1、向县级以上建筑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不需申请施工许可。
2、申请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用地许可;
(2)取得规划许可(含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许可);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应当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一年的,不少于50%;超过一年的不少于30%);
(9)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证申办程序
符合条件的,十五日内颁证。领证后三个月内应开工,否则应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二、建筑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含建筑单位的从业资格和企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
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工程设计资质按承担义务范围分甲、乙、丙、丁四级。工程监理单位分甲、乙、丙三级。

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一、建设工程发包的方式
发包的方式分招标发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
大型工程项目、国家投资或利用国际融资的等必须招标发包。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二、建筑工程的招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原则:公开、公正、平等选择。
收到中标通知后三十日内应签署承包合同。

三、发包与承包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干涉招投标;
2、肢解发包;
3、指定采购;
4、超越资质范围;
5、全部转包;
6、分包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主体工程应该自己完成,分包单位应有分包部分的资质条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一、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分强制监理(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利用国际援助的项目)和自愿监理。
三、内容:投资监理义务、质量监理义务和安全监理义务

第五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内容:控制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周围环境的防护。
主要涉及建筑场所的安全和施工材料的安全。

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设工程政府监督制度
二、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七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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