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
一、依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七、公告送达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被告和被告人的答辩期间
二、上诉期间
三、审结期限
第三节 涉外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申请人的责任
三、涉外财产保全的监督和费用负担
四、涉外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执行
第四节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一、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管辖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协助
三、涉外仲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