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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自考专科)》听课笔记:41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

一、依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七、公告送达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被告和被告人的答辩期间

二、上诉期间

三、审结期限

第三节 涉外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申请人的责任

三、涉外财产保全的监督和费用负担

四、涉外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执行

第四节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一、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管辖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协助

三、涉外仲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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