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产权理论,规范了业主个人的一些权利
根据购房的业主所拥有的产权大小,决定其享有的权利
* 所有权
业主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单元内的专有部分享有中分的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业主可以依法使用、出租、转让、赠与等。他人不得干涉。
* 相邻使用权
业主为了正当合理地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你,而请求使用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或公有部分的权利。例:为了修复自己漏水的天花板,该业主可以利用楼上业主的地板进行检修,楼上业主不得拒绝。
* 楼房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所有权
所谓“共有部分”就是全部业主或部分业主都有权享用的部分。通常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
法定公有部分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一般指楼房的基本结构部分,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备等。
约定共有部分则是由合同契约或公约约定的属业主所有的部分。比如:室外、车库、配套商业设施等。
对共有部分业主享有权利主要有两点:
* 队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即业主有权使用共有部分物业。
* 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即共有部分被出租,出租取得收益权,业主可以取得相应份额利益。
(3)根据产权理论,规范了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权利
由于住宅小区(楼道)的特殊构造并与公共部分相连,业主间也形成了共同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代表每一位业主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物业的权利,因而作为组织一员,应在组织活动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包括:
* 表决权
业主参加全体业主大会,对大会讨论的事项享有投票表决权。
* 参与制定规约权
业主参加全体业主大会,参与制定、修改公约、管理规则等权利。
* 选举、罢免管理机构人员的权利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如果业主委员会成员违背业主意愿,或违法乱纪,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同时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罢免服务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企业。
* 请求权
业主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章程,依照程序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也可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内容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正常开展工作。
二、物业管理与委托代理理论
1、代理的概念
(1) 什么是代理
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他方的,叫做代理。
(2)什么是委托代理
是指由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有的称之为意向代理。
委托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委托代理还应以一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做基础;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要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3)委托代理形式
委托代理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物业管理委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