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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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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8:00 |显示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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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污染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又分为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此问题来自:《环境法(自考本科)》视频课堂《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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