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
第二讲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 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1、与民法
调整对象不同;
主体不同;
调整的原则不同;
2、与经济法
3、与行政法
4、与生活保障法
第二节 劳动法体系、作用与范围
一、劳动法体系
(一)劳动法体系的概念
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二)劳动法体系的结构
1、劳动管理法;
2、劳动就业法;(就业法)
3、劳动关系协调法;(合同)
4、劳动标准法;(工资、休假、未成年人、女工)
5、劳动保险法;(生育、养老、工伤、遗属)
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仲裁、司法、集体合同)
7、劳动检查监督法;(对监督检查机构的设置、范围)
8、工会的法律保障。(工会的权益、结社权、参与权)
二、劳动法学体系
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是法学研究的体系。
三、劳动法的作用
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我国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聘任制;2003年司法解释:人事仲裁可以进行诉讼;农民、士兵、家庭保姆另行规定。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
小结: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