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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学》听课笔记:06
第六讲 劳动就业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二)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在主观上必须有求知的意愿;
3、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4、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或经营收入。

二、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

三、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职责
表现为两方面:促进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就业

四、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行政配置型: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市场导向型制度模式

第二节 职业介绍和职业介绍机构
一、职业介绍和职业介绍机构
1、职业介绍的概念:
指有关机构或部门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或劳动者求职与就业。。。
2、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3、我国法律规定的职业介绍的主要内容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条件:明确的业务范围;必备的场所和设备、资金;专职工作人员;其他条件。
批准和登记: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义务范围:

二、境外职业中介的管理
1、概念: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三、就业服务
内容: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障;生产自救。

第三节 特殊群体就业保障
指谋求职业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等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未达标企业则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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