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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听课笔记:24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救助主体应为自愿进行的救助
-根据法律进行的救助:公务人员的救助;人的救助;船长的救人义务
-基于先前存在的合同进行的救助
根据船员雇佣合同进行的救助
引航员对船舶的救助
旅客对船舶的救助
-拖船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救助
救助要有效果--No Cure, No Pay
直接效果;间接效果;有形效果;无形效果
合同的意义
对双方的约束;对内容的变更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具有风险性质的双务合同
由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代理人签订
有限意思自治合同
合同的成立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
实际上属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被救助船船长作为船东、货主以及在租船中运费的代理人
Lloyd's Open Form简称 LOF
英国律师威廉。沃尔顿(William Walton)于1891年设计
先后与1924年、1926年、1953年、1967年、1972年、1980年、1990年、1995年和2000年进行多次修改
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是1972年及1980年修改的合同格式
最具权威性的救助标准合同格式,取得了“准公约”的地位。
1972年LOF的内容
船长的权利: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以及货主与代表救助方的救助船船长签订救助合同
救助报酬:“无效果,无报酬”,救助有效果,则收取若干救助报酬;双方如认为救助报酬过高或者过低的,均可以要求更改;双方协商不成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劳合社仲裁解决
救助费担保:救助结束后,救助方应在48小时内通知劳合社收取担保;担保方式由劳合社决定;在收取担保以前,救助人对获救财产享有留置权
“安全网”条款:油轮救助,即使未成功,或部分成功,油轮所有人都应支付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并另加15%的附加费。
1980年的LOF内容
并未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主要是在结构上对次序作了改动,使结构更加合理
获救财产的送达地点
救助报酬的担保以及担保金额
准许救助人申请临时裁决书
保证支付的执行
1990年LOF的内容
增加了与《1989年救助公约》一致的特别补偿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Clause)以及一些有关保证金和利息的内容,进一步保证了救助人的利益
关于特殊补偿的保证金,新的格式合同规定只要救助人提出或者可以提出特殊补偿要求,且救助人在救助结束后的2年内提出要求特殊补偿保证金市,则船舶所有人应当提供保证金
扩大了救助人留置权行使的范围,规定就这人在允许获救财产为商业利益而离开安全地点继续航行时也受到进一步的保护,该规定使救助人的留置权延续至继续航行以利于救助人获取保证金。此项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在提供了“临时保证金”后,鼓励救助人在一些适当情况下允许船舶继续运营。此项修改对班轮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5年对劳氏格式合同的修改
由于《1989年救助公约》被引入英国法(Merchant Shipping Law, 1994),不再单列特别补偿条款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救助合同和根据本合同的仲裁应有英国法调整”(第1条b项)
中国海仲委救助合同格式
船长的代表权:船长得代表船舶所有人、货主和运费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救助报酬:“无效果,无报酬”,在救助有效果是,应按双方约定的救助报酬的数额支付;如无约定,则应由海事仲裁委员会确定
保证金:被救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救助结束后向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保证金;在未交付保证金以前,未经救助人或者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的书面同意,获救船舶和财产不得从停泊地点移走
仲裁: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都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被救助船船长的地位及注意事项
船货双方代表;施救义务;选择救助方;保留相关证据
救助报酬:一般不受责任限制约束;享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请求权人
-施救船的船长和其他船员
姊妹船之间进行的救助(保险关系和救助个体)
-海关人员、消防人员等公务人员
-引航员
-船上旅客
-遇险船的船员
-施救船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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