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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学》听课笔记:08
三、抵押人
    需享有处分权
   
    禁止提供抵押的主体: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抵押担保的债权
    担保之债权的标的、发生原因无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五、抵押物
  (一)一般要件
    1.抵押物应为可流通物。
    2.抵押物应为不消耗物。
    3.抵押物应是以登记为物权表征方式之物
  (二)《担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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