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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题研究》听课笔记:02
视频二
第一讲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业得改革和发展
3、增强金融政策的透明度。目前问题:金融决策不透明,金融政策不公开。
承诺和开放步骤
(一)银行业
开放的原则:
一是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客户仍要有限制,不能马上取消;
二是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分别实施,坚持人民币业务客户限制的开放服从于地域限制的开放,例如,加入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但仅限于届时开放的12个城市;
三是对外资银行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仍要实施限制,要经金融监管当局严格审批。其具体内容是:
1、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
2、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1)加入时, 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天津
(2)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青岛、南京、武汉
(3)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
(4)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珠海、北京、厦门
(5)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
(6)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3、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
(1)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加入时,允许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经过审批可向其他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区的客户办理人民币业务。
5、发放经营许可证应坚持审慎原则,加入后5年,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行使,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
6、关于汽车消费信贷问题,协议规定: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消费信贷业务,可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加入后5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
(二)证券业
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证券业开发的原则:
一是在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中方保持绝对控股地位;
二是合资证券公司不得进入A股二级市场;
三是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中资基金管理公司一样。
其具体内容是: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设立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能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能超过49%;
4、加入3年后,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义务,外资比例不超过1/3。
(三)保险业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保险业开放的原则:
一是外资进入寿险领域只能通过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外方股份不得超过50%,同时,拒绝接受美方要求增加的外方拥有管理控制权的条款;
二是拒绝了美方提出的每年必须批准若干家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要求,只承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批市场准入;
三是不承诺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其具体内容是:
1、企业形式
(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3)允许所有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开放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
2、开放地域
(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提供服务。(《中日世界贸易组织双边协议》中承诺加入时开放大连)。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大连、重庆、深圳、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2)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
(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
(2)加入时,允许国外保险公司向外国公司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服务。加入5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年金险服务。
三、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新机遇
1、有利于引进外资,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2、有利于推进我国金融业改革进程,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3、有利于推进我国金融业得国际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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