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社会保障法实质既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社会安全法,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和谐法。
法的二元划分: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结合就是社会法
(二)社会保障发的特征:
* 安全性:减压器
* 强制性: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 普遍性:
* 平等性:
* 鼓励性:
二、社会保障法德原则、形式及内容
(一)社会保障法德原则
* 人权保障原则
* 公平原则
*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 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二)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 宪法:母法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法律: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失业保险条例》
*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修正)》(1998年1月9日)
* 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
* 法律解释
* 条约与协定
(三)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于国民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障机构与企业、社会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
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机制、监督机制
这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
# 国家或政府
#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 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
# 城乡居民及其家庭(尤其是劳动者)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客体:
社会保障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各种物质利益和自然人。
三、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立法现状
* 立法缺乏合理的理念
* 缺乏统筹规划,体系机构残缺
* 法制建设的层次低
* 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
* 欠缺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二)发展趋势
# 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
# 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
# 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
#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