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工伤保险》听课笔记:03
《工伤保险》听课笔记:03

第三节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计划经济时期职工工伤待遇变化的过程

  1951年2月25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开始创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涵盖了工伤保险的内容。

  该条例于1953年被修订,之后又发布一系列的单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中关于职工工伤的主要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以及因工死亡待遇。

自1949年10月至1957年年底,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发展,主要是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定,颁布基本立法。

二、经济体制转变中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对企业的工伤职工来说,企业保险存在如下弊病:

1.覆盖面窄  仅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参照,其他类型美没有包括

2.难以分散劳动风险   所有待遇由企业支付,对有些群体企业包养

3.待遇标准偏低

4.工伤认定、评残标准  、医疗终结标准和劳动坚定制度不健全

5.工伤保险缺乏强制性

6.没有工伤预防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促进事故预防的积极作用

       “企业保险”的上述弊病,在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运行方法》(【1996】266号),于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运行,1996年还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至此,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铺开。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调整工伤待遇,扩大覆盖范围,实习社会化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具体做法有:

1.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2.实行差别费率

3.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4.改革待遇计发基数和各项待遇标准水平   由“标准工资”改为“工资总额”,对伤残待遇和医疗待遇水平、死亡待遇标准进行改革,增加了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5.待遇定期调整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伤保险制度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对规范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意义重大。

(一)《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作用

1.提供了立法层次,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   由原来的劳动部颁布规章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只要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包括在内,对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也有了具体规定。

2.对工伤保险待遇做了进一步改革  

(二)制度科学话,操作规范化

1.工伤认定程序规范,企业责任更重   出现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化、科学化

(三)加强管理,合理调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1.进一步规范了工伤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的,经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

(四)工伤保险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

1.严格的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了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机构骗取基金支出行为的违法责任。

2.建立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   明确了工会组织的监督、经办机构公布基金收支,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违法,用人单位公示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未参保期间的待遇支付以及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形。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体系

1.扩大覆盖面,建立各类劳动者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   (进城务工人员)

2.强化工伤保险的预防事故功能     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3.加强职业康复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