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停止享受待遇的原则
一、丧失享受的条件
治愈,不具备伤残津贴等级,满十八,参军或就业
二、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
40条,丧失,拒鉴定,拒治疗,判刑收监
三、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破产,解除或终止,新单位不对以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