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险责任的基本问题
一、基本原则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价值为限。
4、重复保险按比例分摊。
1-3原则超过部分不赔。以上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获取不当利益。
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范围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标的的损失外以保险金额为限另行支付。
3、保险索赔费用(区别予施救费用)
(保险法 49):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德 损失程度所支付德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到消防部门调取火灾证明德费用。
费用赔多少法律无规定,实务中在施救费用以外支付。
海商法规定规定: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之性质程度而支出德必要的、合理德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德特别通知而支出费用,在保险标的德损失之外另行支付,前项费用以相对于保险金额为限。
4、与诉讼、仲裁有关德费用(只适用责任保险。如:热水器爆炸引起产品责任纠纷)
保险法 51 规定责任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提起的诉讼或政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的有关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