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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听课笔记:01

第二节  保险责任的基本问题

一、基本原则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价值为限。

4、重复保险按比例分摊。

13原则超过部分不赔。以上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获取不当利益。

 

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范围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标的的损失外以保险金额为限另行支付。

3、保险索赔费用(区别予施救费用)

(保险法 49):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德 损失程度所支付德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到消防部门调取火灾证明德费用。

费用赔多少法律无规定,实务中在施救费用以外支付。

海商法规定规定: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之性质程度而支出德必要的、合理德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德特别通知而支出费用,在保险标的德损失之外另行支付,前项费用以相对于保险金额为限。

4、与诉讼、仲裁有关德费用(只适用责任保险。如:热水器爆炸引起产品责任纠纷)

    保险法 51 规定责任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提起的诉讼或政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的有关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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