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概念和分类
一、特征(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1、标的是一定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或寿命。
2、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一赔偿危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
3、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保险价值可言,其保险金的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投保能力。。
4、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有责任的,保险人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