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权行为的独立性
第一,有授权行为而没有基础行为
第二,有基础行为而没有授权行为
第三,有授权行为又有基础行为
2、代理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第一,基础行为不成立,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
第二,基础行为无效,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
第三,基础行为被撤销,也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
第三节 代理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范围
(一)非民法意义上的代理
1、经济上的代理
2、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代理
1)代理内容不同。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为诉讼行为,其行使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的范畴
2)代理关系不同
原告、被告、代理人、法院
3)资格要求不同
须有诉讼行为能力
4)主体不同
法人可以是民法中的代理人,但不能是诉讼关系中的代理人
3、行政法律活动中的代理
可以适用民法上的代理
(四) 民法上可以代理的行为范围
在立法上被限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一,违法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法律跪地的那个某些具有人参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行为的性质
(一)本人行为说
(二)共同行为说
(三)代理行为说
三、代理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1、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2、须代理人以其独立意志为意思表示
(二)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代理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1)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代理行为内容合法
2、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条件
1)被代理人存在
2)代理人须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