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利益和特点
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事故发生的对象即为人,而非物或其他具有财产利益的客体,非经该本人同意,即以其为危险的发生对象,显然违背道德观念,应为法律所禁止。
与财产保险利益的区别:人身保险不能以金钱来估量,故不发生双重受益问题,代位权问题;财产保险利益于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人身保险利益须于合同成立即已存在,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在所不问;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人身保险投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或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
(1)亲属关系:包括配偶、血亲(关于拟制血亲的情况我国保险法未有明确的约定)和姻亲关系;
(2)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律没有该项约定;
(3)合伙人:我国法律没有该项约定;
(4)其他情形:国外有未婚夫对未婚妻;继承人与遗产管理人间;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3、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与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人身保险须于合同订立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
4、保险利益的转移
又称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的变动方式对于保险合同有不同的影响。主要指在被保险人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保险标的物易主而发生所有权转移关系、投保人破产时其财产归入破产财团以备分配于破产债权人等情形下,保险利益是否继续存在,即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合同是否仍应为继承人、受让人或破产管理人而存在。
(1)继承:我国法律没有该项约定;
(2)转让:仅限于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