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损失填补原则
一、概念与作用
1、概念: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其所受实际损失进行填补,而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险人因承保危险发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填补原则是贯穿于保险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各国均对超额保险给予否定。
2、作用:①当被保险人只有受到保险事故所致损失时,才能得到补偿;②补偿与损失在量上应相当,即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损失恢复至承保危险发生前的状况,在保险人方面而言,不得于损失额度以下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在被保险人一方而言,禁止不当得利。
二、损失填补的范围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人身保险中,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2、合理费用:主要指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我国保险法第42条、51条:为了使损失不至于进一步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其他费用:出险时对损失标的检验、评估、勘验等费用。
三、损失填补的方法
1、金钱给付:多数情况下,保险人采此方式履行给付义务;
2、修理:在汽车保险中,以修理被损害的汽车为履行给付义务;
3、更换:以新的替代旧的,如在玻璃保险中;
4、重置:恢复至损失发生之前的状况。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
我国法律称为因果关系。虽然解释和确立近因原则的诉讼多与海上保险有关,但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保险。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收到。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断数个原因中,哪一个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的原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或有效的原因。
二、具体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损失:则肯定为近因,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义务;
2、多种原因造成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可分为: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分为皆为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给付义务)和部分为损失发生的原因(保险人只承担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发生:若多种原因均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危险,保险人承担全部给付义务;都属于承保范围外,则不承担给付义务;不全是承保范围内的危险,则承担部分给付义务。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三、多种原因都是近因
1、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危险或除外危险;
2、损失的原因都是近因,一个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不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一般要对全部损失承担给付义务;
3、两个近因一个原因属于承保危险,一个属于除外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