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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听课笔记:17
第三节 保险合同辅助人

一、概念:保险合同订立、履行乃至消灭的过程中,尚须其他人辅助当事人为相应行为,以期保险目的的圆满达成。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即为保险合同辅助人,亦称补助人。

二、保险代理人

1、概念和特征
(1)保险代理人,系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理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

(2)特征:
①保险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是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的,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②保险代理人所办理的所有保险业务,其权利和义务都有保险人享有和承担,而与保险代理人无关。所谓的保险业务,主要是围绕保险合同的丁列和履行所为的行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合同中,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合同的履行也与其无直接关系。
③保险代理人须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为代理行为;
④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须独立为意思表示;
⑤保险代理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仅是辅助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区别:①依据保险人的授权而产生。而一般民事代理,即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授权产生(委托代理),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而产生,还可以因国家机关的行政命令或法院的裁定(指定代理)而产生。
②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一般为有偿的,其可向保险人收取约定的代理费,而一般民事代理,可为有偿的,也可为无偿的。
③一般民事代理只包括为代理法律行为,而不包括实事行为,而在保险代理中,除代理为法律行为外,兼及实事行为和侵权行为。
④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知悉的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即使实际上并未告知保险人,也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保险给付义务。

3、保险代理人的资格
(1)保险专业代理人的资格:
①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两个以上合伙人;具有保险代理资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合伙协议不低于50万元的货币资本;名称(包含保险代理字样)和住所;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适格的管理人员。
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机构的要求: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50万元的最低资本额;名称中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的要求:不少于1000万元的实收资本额;名称中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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