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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06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特征:
①客体特征—公共安全;
②客观特征—四种行为方式,即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
恐怖组织的特征:成员在三人以上;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动;存续期间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分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成员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
③主体特征: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④主观特征:故意(直接故意)。

2、司法认定:
①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否实施恐怖活动不是该罪的成立要件。
②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的界限:区别在于所组织、领导与参加的组织不同。两者追求的目的不同、采取的手段不同、是否寻求保护体系不同、对社会现实的态度不同、政治倾向不同。
相同点:两者可能相互转换。
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较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生活或工作秩序。
③罪数形态的认定:同时有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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