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案三新增罪名)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1、特点:
①客体是公共安全;
②客观特征: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行为。资助不限于无偿资助,资助应达到一定的量的要求;
③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外国的机构或组织、个人也可构成本罪;
④主观特征:故意。
2、司法认定:
①罪与非罪的认定;
②停止形态的认定:本罪为行为犯;
③罪数形态的认定:又参加恐怖组织的,应根据其作用、地位按参加恐怖组织罪论处,不实施并罚;
④与其他罪的界限:
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107条)、资敌罪(112条)——两罪均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公共安全,后两者是国家安全);资助的对象不同(前者资助的是恐怖组织,后者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资敌罪资助的是战时的敌人);方式不同(资敌罪是战时给敌人提供弹药等);主体不同。
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客体不同(后者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不同(后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可发生在之前或过程中,后者只能发生在之后);行为方式不同;犯罪主体不同(后者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组织)。
3、处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条、修正案三)
1、特征:
①客体:是公共安全;
②客观特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③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④主观特征:故意犯罪。
2、司法认定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赠与、出借的,不能以该罪论处;因过失犯罪的,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
②罪数形态的认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3、处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