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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1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存款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的界定应包括单位,时候针对公众时期必备条件。
3、主体特征:一般主体,含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司法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下列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内部;中小学在校内设立小银行,使学生形成良好习惯的;仅在少数人之间吸收存款。
2罪数形态的认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有其他行为的就不是牵连行为】【要看情况来确定,牵连犯,从一重罪;不是牵连的,数罪并罚】
三、处罚:3年以下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伪造分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
行为方式分为:(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如产地证明书、提单);(4)伪造信用卡。
3、主体特征:一般主体,含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目的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
二、司法认定
1、停止形态的认定。
2、罪数形态的认定:可能与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构成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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