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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22

【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一、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犯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处罚。
四、处罚

【保险诈骗罪】
一、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骗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人为实施了虚构成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了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共犯的认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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