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对象应为动产,不动产不应成为本罪的对象。
抢劫的对象不限于合法财产,即使是犯罪分子手中的赃物,也能构成本罪。
债务人对债权人实施暴力,胁迫、逼使债权人放弃债务的,也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1)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
为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非法占有财物的认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结果加重犯。
(2)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
(3)其他方法,是指实施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
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应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司法认定
1、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抢劫罪的威胁为当面,后者也可不为当面;后者以日后侵害相威胁;威胁的内容,后者可以当场实现也可是日后实现;后者是当场也可以是日后占有财物。
2、与抢夺罪的界限: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主体要件不同(后者只能是满十六岁的);后者为单一客体;抢夺时公然夺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暴力是用在物上而非人上。
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准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