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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听课笔记:4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环境资源保护秩序(环境保护秩序、资源保护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二、种类
1、污染环境的犯罪;
2、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过失。

(二)司法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没有超标;没有造成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也不构成本罪,应按一般民事处理;因自然事故造成的事故也不构成本罪;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放,因其他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也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狩猎罪
(一)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自然资源的秩序。
2、客观方面: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司法认定
1、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犯罪对象不同;客观方面不同(情节严重;后者没有情节严重限制)。
2、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犯罪对象不同;行为的内容不同。
3、罪数形态的认定:抗拒查出的,应数罪并罚;买卖、伪造、变造特许猎捕证等。
(三)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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