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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听课笔记:04
1、商店声明“谨慎购买,概不退换”就可以免责吗?
法律分析:
尽管超市以告示牌的形式声明,但仍应按照夏海燕的要求退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该超市卖的奶粉已过保质期,显然侵犯了消费者享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夏海燕在购买奶粉时显然不知道该奶粉已过保质期,商店当然应该无条件地保证其出售的商品的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3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超市已经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义务。既然如此,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当然应该给消费者退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超市应当退货,显著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超市通过告示牌的形式能否事先免除自己的这一责任呢?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法律关于销售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不允许销售者事先声明免除。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作出了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超市以店堂告示的形式试图免除其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退换货物的责任,实际是要免除自己对出售货物的质量保证责任,内容当然无效。该超市不能以店堂告示为借口,拒不退货,从而损害夏海燕的合法权益。
夏海燕要求该超市赔礼道歉,也是合理合法的。赔礼道歉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此外,工商局对这家超市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买了假货可以双倍索赔吗?
法律分析:
孙康健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他不但可以要求退货并赔偿交付的鉴定费和交通费,而且有权要求皮革商场额外赔偿2000元。孙康健认为市皮革商场欺骗了他,所以要求额外赔偿2000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市皮革商场作为专营皮革制品商场,对皮革制品的检验当然十分在行,在连普通人都能看出该皮夹克不是羊皮制品的情况下,他们在进行进货检查验收时自然已肯定确知该皮夹克为猪皮制品。按《产品质量法》第21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果皮革商场标明或者说明该皮夹克不是羊皮制品的话,孙康健根本不会购买,所以,皮革商场因有欺诈行为,应当额外赔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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