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原则的功能
1、平等民事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它是合同主体的行为准则,对民事行为有指导、规范作用,凡民事行为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精神及理念,则该行为应予法律的保护,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甚至给予必要的惩罚和制裁;
2、在合同内容不明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时,它有解释合同行为、说明合同内容的功能;
3、在合同法对个案欠缺明文规定时,原则具有填补法律空白、补充合同漏洞的功能。
原则的适用范围很宽,但适用的几率并不是很高。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此乃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的内容:
1、缔结合同自由;
2、选择相对人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当事人有权经平等协商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03kvqm
6、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面,法律尊重违约责任方面的约定及救济渠道。
三、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两条主线,决定了合同法的价值趋向和基本功能,关系到合同法的结构、体系和具体规则的确定。
自由与正义是人类追求的两个永恒的价值目标。自愿原则所保护的是市场主体的人格自由和意志自由,扩大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解放人性,激励合同当事人的主动性,追求市场交易的效率。但是,人的私性的膨胀也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极大威胁。法律和合同并不能完全避免或者克服当事人的恶行或者规避法律的行为。于是就需要予以防范的原则,以便在这种恶行或规避法律的行为出现时,能够对其结果予以修正,使之能够趋向于社会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即是这种防范性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的先合同义务;
2、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的诚信义务;
3、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4、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5、诚信原则是合同解释的重要方法。
合同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其余原则都是这两大原则的保障性、辅助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