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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听课笔记:04
第二讲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相对人不一定是确定的。要约要明确具体。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2、构成要件:
①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②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③内容须是具体确定,足以成立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条件);
④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⑤须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效力问题即要约的拘束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契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①直接方式,如以电话的方式要约,对方听到时生效;②非直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就意味着送达,如受要约人的电子邮箱。要约如未发出,即使对方通过某种渠道知悉了要约的内容,亦不能发生要约的效力,因要约并未送达。③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要约,如对方指定数据电文地址的,到达该指定地址时生效;未指定的,到达对方任一数据电文接受地址时生效。
(2)要约的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由要约人自主确定。如要约人未确定具体期间,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期间。
(3)要约的终止:①撤回: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②撤销: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十九条明确约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③消灭。
(4)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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