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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听课笔记:05
 3、要约的终止:
①撤回: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撤销: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十九条明确约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
③要约失效: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分作为拒绝和不作为拒绝;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死亡。

4、要约邀请:希望他方向自己发生要约的意思表示。
①寄送的价目表;
②拍卖公告;
③招标公告;
④招股说明书;
⑤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⑥自动售货机;
⑦商品标价陈列:就是否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分歧。

二、承诺
(一)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承诺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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