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诺
(一)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承诺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旨。
(三)承诺方式:涉及到合同的缔结地:承诺收到地;承诺发出地。
(四)承诺效力
1、诺成合同场合,一经承诺合同成立;而实践合同,只有实践,合同方成立,如定金合同,虽有约定,如未支付定金,则定金条款仍未成立。
2、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我国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二款: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是生效;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该承诺首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计算机系统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五)撤回:无效承诺,使其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