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合同的管辖,涉外合同还涉及到法律的适用。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合同成立的形式
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并未做强制性的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有效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一、概念:有效合同或称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对合同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英美法也称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有效合同的效力内涵
(一)对内效力:
合同法效力原则上应局限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这不仅是合同的相对性使然,而且也是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这一本质所决定的。具体表现为:
1、合同当事人负有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2、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4、合同法及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的制度,如代理制度、担保制度等,一经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不论有关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均视为双方已经概括的达成了合意,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或认可的权利义务如请求给付全、保有给付权、自力实现债权、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撤销权等,以及具有附随性质的权利义务,如各种注意、告知义务等,无论是否列入合同条款,亦发生同样的效力。
(二)对外的效力
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但为保全合同利益,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对抗第三人。
(三)赋予有效合同以法律效力的意义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非合同就是法律。如将合同等同于法律,那就排除了国家的干预。可以也只能以相当于法律来形容。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有效合同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先成立而后生效。
完备的合同的模型需要的假设的标准(从经济学上讲):
①缔约当事人能够评价订立合同的后果;
②当事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受到资源稀缺的约束;
③具备相应的外部环境;合同履行不会伤害任何第三人、能够掌握相应的完全的信息、存在众多的现实的交易伙伴、零交易成本。
1、缔约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