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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听课笔记:17
三、撤销权及其的行使
●撤销权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①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明确表示撤销合同,另方未表示异议,合同撤销;②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请求撤销。
●撤销权的有效期间
该期限为除斥期间,时间是一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该期间不受任何事由影响,不存在中止、中断事由,不存在续展事由。
合同法规定的起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最高院的解释则是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撤销权的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经过一年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是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放弃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违者当负违约责任;
合同如经撤销,撤销具有溯及力,其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撤销合同原则上不存在行政责任问题,此与无效合同相区别),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无效对应的是违法合同;可撤销对应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则对应的是合同主体瑕疵的合同。
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合同缺乏合同有效要件,效力是否能够发生尚无法确定,需要权利人予以追认。权利人追认的,合同生效;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追认权;
相对一方当事人具有催告权(合同法47条);
相对一方善意当事人还享有撤回权。
追认、催告、撤回权,统属于形成权。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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