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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听课笔记:18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追认权;
相对一方当事人具有催告权(合同法47条);
相对一方善意当事人还享有撤回权。
追认、催告、撤回权,统属于形成权。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包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而为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在行为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行为时,则当然有效。表见代理常常与被代理人的过失无关。
构成要件——
①没有获得相应授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②善意相对人信赖其代理行为;
③相对人主观上需为善意,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④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并不具有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
◆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三)代表行为越权而订立的合同之效力
合同法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公权力对私财产的处分有时例外,如法院拍卖扣押的财产、海关查封的走私物品。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经过权利人追认,合同变为有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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