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抗辩须是主义务对主义务、从义务对从义务,之间应当有牵连性,权利义务对等,具有对价性。只有当事人的不履行使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合同或者法律都未规定合同履行先后顺序
3、互负债务均届履行期;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瑕疵履行;
5、对待履行须是可能的。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通常发生在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当中,单务合同通常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和效力
既可在诉讼外也可以在诉讼中予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诉讼中若不主动主张,法院不会主动审查。
抗辩权成立即排除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
1、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各自独立,没有牵连和对价关系
2、双方的履行都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二、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与违约责任是并行的。
三、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后履行一方于缔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实现时(难与对待给付之虞),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见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构成要件:
1、缔约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有难为给付之虞;表现为下列情形之一:
1、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又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上列情形的出现负有举证责任。
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列情形之一;
3、后履行一方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
4、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满足上述条件的条件下,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2、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