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①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到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
●主观条件:①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不必有主观要件的存在,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②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受让人之第三人应当有恶意(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低价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
3、在诉讼机制上如何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和第三人为被告(撤销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如未列第三人,法院可将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应就债权人主张的范围进行受理。撤销权成立的话,宣告撤销即可。
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是实体上的权利,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5、撤销权的效力
撤销权成立的,宣告撤销,自始无效;债权人为实现撤销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双方有过错的,合理分担。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除不可抗力,因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适用条件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以前;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四、情势变更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