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情事变更原则
一、概念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除不可抗力外,因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示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使用条件
(一)具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二)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三)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四)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五)因情事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示公平。
三、情事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情事变更原则体现的是诚实信用与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情事变更与显示公平;
情事变更遇不可抗力;
四、情事变更的效力
情事变更一旦被法院认可,结果:合同内容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因之产生违约责任。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给对方以相应补偿。
这是法院以自由裁量权予以变更或解除,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立的,故除非情事变更严重有失公平正义,法院不得行使该自由裁量权。
第五讲 合同的变更和移转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的改变。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一)须现已存在合同关系;
(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或者其他形式要件的,从其规定;
(四)原存的及变更后的合同均须有效;
(六)须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无溯及力。
三、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
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
一、概念
二、合同债权转让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如继承、代为求偿权(保险、担保、连带之债、行政命令等)、合同地位的概括承受等;
(二)法律行为。
三、债权让与合同的特点
一旦让与合同成立当时就发生债权让与效力;债务人不是让与合同当事人;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