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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听课笔记:28
 
              第六讲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合同的终止亦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消灭的原因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合同消灭的效力
(一)除了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以外,依附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力也归于消灭;
(二)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负债字据亦应随之返还。因灭失不能返还的,应向对方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并应当由公证机关等认证(?);
(三)合同消灭后,当事人仍负有后合同义务。
 
第二节 清偿
清偿指的是债务的全部履行。
 
第三节 抵消
 
一、概述
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消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二、抵消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或互享债权;
2、互负债务之标的在种类、品质上相同(但可以通过约定排除);
3、债权(务)的性质能够抵消。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下列债权禁止抵消:
(1)非法无效的债权;
(2)超过消灭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自动债权而主张抵消;
(3)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之对应的债权不得自动主张抵消,否则即视为剥夺对方抗辩权利
(4)不作为的债权;
(5)、专属人身的债权;
(6)法院已经扣押的债权、列入破产程序的债权;
(7)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的债务;
4、须主动债权届清偿期;
5、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原则上只要抵消不利于主动一方当事人即应允许。
 
三、抵消的方式和效力
 
在法定抵消成就条件下,自动债权人应向对方发出抵消的意思表示,抵消通知到达对方时抵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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