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合同法》听课笔记:32
《合同法》听课笔记:32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以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一、预期违约:合同履行届满前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明示毁约;
2、默示毁约。

二、实际违约
1、拒绝履行;
2、迟延履行;
3、不适当履行。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和理论基础
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该由当事人承担,合同的主体仅限当事人。
理论基础在于契约自由。

二、违约责任相对性原则的合同法依据和具体运用
合同法121条。

三、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认定
1、履约辅助人行为致使债务人违约:履约辅助人不能对抗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履约辅助人主张权利;
2、上级机关违约致使债务人违约;
3、连环合同。

四、违约责任相对性的司法实践
民法规定可以将第三人列为诉讼中的第三人。《若干意见》法院对债务人执行无效时,可以向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强制执行(若其未提出异议或默认)。
《产品质量法》和《种子法》等提供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